经历了因为冤案被关押21天之后,蒋小兵(化名)陷入了人生低谷,原本活泼开朗的小伙再也快乐不起来。针对此案,今年6月23日广东省公安厅认定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应当对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蒋小兵的母亲邹女士提出此一要求时,警方一负责人称“不要提”。(8月6日《广州日报》)
据《广东省公安厅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指称,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违法行使侦查职权,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赔偿请求人采取拘留措施,非法侵犯赔偿请求人人身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警方“应当在侵权行为对赔偿请求人生活、工作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但道歉一直未落地。据知情人士透露,从2013年至今,东莞市公安局和南城分局的领导都有不少变动。“前任领导做出决定造成了冤案,让现任领导来背黑锅去道歉,你说谁愿意啊?”
新官不理旧官司,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表现。形成这种流弊,与干部在任职更替过程中,缺乏履职审计和责任划分、责任对接有关系。
新官到任不可能把前任干的事一刀切的撇清。接位置就要接责任,前任未解决的问题矛盾,要一把揽过来,该怎么办还要办下去,才是正理。如果是因前任的作为一推了之,就是“为官不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当追究失职渎职之责。
科学考核、严格考核,才是医治“为官不为”的灵丹妙药。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要通过把干部考核做真做实,把“为官不为”者考下课。
更重要的是,前任把事干砸了,不能拍拍屁股一走了之,该担的责任不能是本糊涂账。在蒋小兵冤案中,省公安厅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多处用到“未依法”、“违法”、“违反规定”的文字表述,可见此案操作过程中,南城分局的办案人员,枉法任性。其背后是否存在公器私用嫌疑,是否有权力寻租的交易,真该认真的查一查。蒋小兵案情节并不复杂,为什么知法故犯,为什么甘冒不依法办案,甚至违法、违反规定行事的风险,个中的缘故真该问个为什么。
19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在追究执法过错中,应予追责的民警已调离原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委员会将其执法过错调查情况向该民警现所在执法部门通报,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应予追责的民警已调离公安机关的,由执法监督委员会将其执法过错调查及认定情况向该民警现所在单位通报,建议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应予追责的民警已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应予追责的民警根据其承担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执法监督委员会将其违法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错案追责,并非无法无规可依,而是有法依不依的问题。从这个视角看,与其“固执地要一句道歉”,的确没有要求错案追责意义大。(张全林)